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轉錄]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錯誤/姚嘉文

摘錄自姚嘉文:《台灣建國論》,頁60-65: 主張台灣另設國家者,對「台灣現有地位」有不同看法。因對 台灣地位有不同的看法,關於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 及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便受影響而有不同 的看法與主張。 公元一九六四年彭明敏等人發表的「台灣人自救運動宣言」, 主張「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然而海 內外仍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存在。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僅放棄對台灣主權,因未指明將台灣讓與某一國家 ,所以地位未定。獨派人士用此理論,主張日本未將台灣交予 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派人 士則用此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獨立,沒有建國的資格。 「台灣地位未定」的這個理論,如果指台灣主權並未交給中國 ,是對的,但如果也指台灣人民並未取得主權則是錯誤的。「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前提,是基於「台灣」必然將屬於某一國 家的假設。所以統派人士主張台灣於一八九五年以前既歸屬大 清帝國,如今不歸屬大日本帝國,今後仍必須歸屬中國或某一 國家,不能即歸屬台灣本身。 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引用這個理論來反對「中國」擁有台灣 的主張,但有的卻因而無法支持「台灣主權獨立」,「台灣是 一個國家」,「台灣可以制憲建國」的主張。可見引用錯誤的 理論,對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有時是會引起困擾的。 我在《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小冊中,紀錄我在美國舊 金山從事研究時的一段往事(我的歷史小說《台灣七色記》中 的《青山路》也引入這段記事)。 當時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正討論「中國代表權」議案時,一位黑 人律師問我為什麼有人說「台灣地位未定」?我當時解釋說: 「因為當年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關於台灣未來的主 權歸屬,並未如開羅宣言一樣,規定歸還『中華民國』,僅僅 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因為這樣,就有人說台灣不知屬於哪 一個國家……」 黑人律師驚訝的問: 「因為這樣,所以說台灣地位未定?」 「是的。」 「這真是荒謬極了!哪有這種理論!」那黑人律師哼聲翻唇的 說:「如果這話正確,那麼我某某某這個人的法律地位也是未 定的囉!」 「你在胡說什麼?」另一個白人律師瞪著眼問。 「有什麼不對嗎?」那黑人律師笑著說,「我曾祖父一百年前 是黑奴,得到白人主人釋放時,主人給我曾祖父的釋放令(自 由令狀)也只是說白人某某某放棄對其黑奴某某某的主權,他 沒有寫說我曾祖父以後應該為何人所有!如果我曾祖父因此身 份未明,地位未定,那麼我……」 「胡扯,開玩笑──」白人律師轉問我,「──我對這問題有 些感到興趣。你是講台灣的政府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 「不!不!」我猛搖頭否認說,「我們政府不那樣講。」 「如果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白人律師說,「那麼就無法主張 台灣和北京明確的是不屬於同一政治實體──猶如不同的公司 一樣。在目前的這種國際情勢之下,主張分別不同的公司體, 不同的政治實體,才能同時在聯合國做會員。『地位未定』? 當然不!台灣政府當然不可主張地位未定。我相信台灣政府有 權利可以出現在聯合國,做一個完全的會員。像你我一樣,是 個完全的人格,您們的地位完全確定!」 異國的律師都知道台灣主權獨立,並非「地位未定」,有些台 灣人民竟然自己有那種想法,真是不可思議。 美國黑人因為主人的「自由令狀」而釋放,成為自由人,台灣 也因日本的簽寫和約,而得到法律上的釋放。「舊金山對日和 平條約」可認為是台灣的「自由令狀」。 -- 讀後: 台灣地位未定論原來是雙面刃 文中的黑人律師譬喻得很好 與其說台灣主權未定 不如說台灣主權自1951年後便屬於台灣人民 而台灣政府是否仍維持「中華民國政府」 也可以由台灣人民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80.1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8733413.A.5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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