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自由開講》兩岸和平協議,統一大業的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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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6:58

◎Orange Nick

本月9日各大媒體公布「第十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國共論壇)預計5月登場。」論壇正式展開前,國共兩黨將先於25日,在南京舉辦研討會紀念「連胡會」十週年作為暖場,主題將探討「兩岸和平協議」。
馬的第二任期以來,為了他個人中華意識型態的貫徹,以化整為零、分散合擊的策略,積極推動消滅ROC形式主權──ECFA、自經區、直航、對中的種種解禁與開放、乃至日前由國台辦送件加入亞投銀──這些都是為了實現所謂「統一」,也就是消滅ROC的「曖昧主權」。
馬的第二任期以來,為了他個人中華意識型態的貫徹,積極消滅ROC形式主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國家的形式主權不外乎由政治(憲法)、文化、經濟、外交、國防五部份構成治理意義。然而審視「一中」架構下KMT=ROC體制的五方面,在經濟、文 化方面,目前幾乎已完成中國化。至於國防,近日的M503等四條航道、近年大量裁軍、退役高階將領無限制地前往中國,甚至擔任中國政商機構顧問,這些事實 已摧毀ROC的國土防衛機制。至於攸關形式主權的外交,也因「一中」架構、及馬府屢屢對外宣稱「兩岸不屬國際關係」,因而等同取消ROC主權國家的資格。 這種架構下,馬邦伯有甚麼條件能跟中國「協議」?
KMT將ROC視為的其黨產,而非台灣住民的共同國家,就晚近以來,舊國民黨非主流派的急統行徑,無疑是「短尾求生」。自馬取得政權以來,是以「黨」而非以「全民」公意,對中國進行各種政經協議;是以其「黨利益」的存續,而非以台灣住民共同體的利益,對中國「協議」。本文檢視,馬第二任期的重點政務「兩岸和平協議」到底還有沒有籌碼,與中國協議?如果沒有,台灣住民還有何辦法能在剩餘的一年裡自救?
馬第二任期的重點政務「兩岸和平協議」到底還有沒有籌碼,與中國協議?如果沒有,台灣住民還有何辦法能在剩餘的一年裡自救?(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條約≠協議,合法政府VS叛軍
就爭端的解決而言,「和平協議」的重點應在「協議」,即以哪些條件達到衝突解決。基於實證上的目的,「協議」這個顯然被賦予法學定義。國際法學專家姜皇池教授曾建議,最好以「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取代「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姜教授曾指出「和平條約」具國際法約束力,「屬國與國之間簽署的國際文件」;至於「和平協議」屬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不受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
國際法學專家姜皇池教授曾建議,最好以「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取代「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維也納《條約公約法》是有關國與國間的條約之國際法規範。該約於1969年在維也納制定,1980年一月生效,至2014年已有114個國家簽屬該條約。由於該條約目前已成為國際慣例,因此未簽署的國家或政治體,也比照《條約法》規範。根據該法2條第1項a款定義:「Treaty即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該約於1986年增修對國際組織間的適用規範,在新修條文的2條第1項a款中對「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的規範更加明確:「Treaty指一個或更多國家與一個或更多個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以書面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之國際協議,不論其載於何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也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率團與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進行兩岸會議。(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然而,條約(Treaty)尚有許多異名英國國際法學者Malcolm Nathan Shaw解釋:Treaty 即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國際協定)意指,清楚確認兩契約國間所建立的規約。該字有不同的別名如 Conventions、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Pacts、General Acts、Charters、Declarations and Covenants, 這些詞都是用以表達國與國間,以特殊方式界定彼此關係,與判斷行為合於法理的根據。國際法學者長谷部恭男例舉部分「受國際法支配」,但與條約異名的例子如協定(convention)、「協約」(agreement)、「公約或協定」(pact)、「憲章」(charter)、「議定書」(protocol)…等。
由以上可知,台灣通行的漢字對是否受「國際法支配」的「法律字眼」之譯寫仍存在模糊、不確定的用法。但姜教授為何說peace accords (和平協議) 屬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受《條約法公約》所規範?
Accords 名義下,「反分裂法」將成處分ROC依據
國際法的法源是由(1)條約、(2)慣習法(國際慣例)、(3)法的一般原則、(4)司法判例、學說。以上四方面所構成,查閱國際上以 accords為名的協議,有名者如1973年解決越南內戰的Paris Peace Accords,這是由美國與聯合國安理會介入越南共和國與越南南方民解放陣線的和平協議,但該協議確實是被定義為越南「國內」而非「國際」協議。此外長 達36年的瓜地馬拉內戰於1996年所簽署的和平協議The Guatemalan Peace Accords,這場慘烈而複雜的戰爭最後由瓜地馬拉政府與瓜地馬拉民族革命聯合(URNG)代表簽署,明顯也被定為是「國內」而非「國際」。
馬任內將「一中」,即所謂的九二共識,擴大定義到「兩岸不屬國際關係」,無疑的,這是對全世界昭告,ROC若被PRC併吞,也是理所當然。(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儘管例舉式的歸納偶有反例,但別忘了!能使Peace Accords將ROC視為中國國內叛軍集團,而在協議後,能依法清算、接收ROC之法源根據是中國的「反分裂法」。請問國民黨高層、馬英九是裝不知?還是真無知?
馬任內與統派共同將「一中」,即所謂的九二共識,擴大定義到「兩岸不屬國際關係」,無疑的,這是對全世界昭告,ROC若被PRC併吞,也是理所當然, 三個條件使ROC自行撤銷主權:(1)peace accords依國際慣例多用於合法政府處分叛軍集團、(2)馬府與中國共同唱和「九二共識」兩岸同屬一中、(3)中國頒布的「反分裂法」第三條界定「臺 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在此三個條件下,國民黨到底有何籌碼,談甚麼和平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VS「中華民國」是兩個極端不對等的政治體,特別是連形式上保有「中華民國」實質支配的國民黨,竟應和中國「反分裂法」,取消自 我主權,而支持國民黨者之愚蠢,已不屬智能問題,而是心理變態,有病!試問國民黨統派代表馬邦伯,「兩岸和平協議」中,誰是合法政府?誰是又是反叛軍?
照普通常識,對國民黨出賣台灣全體住民利益的行為,應當採取「武裝革命」立刻推翻這種貪腐愚蠢的政權。(資料照,記者鹿俊為攝)
「黨產公投綁大選」三合一,徹底處置KMT=ROC體制
照普通常識,對國民黨出賣台灣全體住民利益的行為,應當採取「武裝革命」立刻推翻這種貪腐愚蠢的政權,然而,在現有的政經條件,及長期被殖民式的統治社會心理結構,台灣住民明顯缺乏武裝力量。
唯近來台灣南社秘書長陳奕齊,分別提出「基進側翼」主張,與實際配套細則「黨產公投綁大選」───即討黨產、公投法補正、總統與國會選舉───三(或四)合一大選,一人三(或四)張選票,在2016年元月,一次解決內部的政治問題。
「黨產公投綁大選」───即討黨產、公投法補正、總統與國會選舉,在2016年元月,一次解決內部的政治問題。(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就目前實際狀況看來,這可能是最簡省,也已略成氣候之實際而具體可行的辦法。前文已談,國家的形式主權,不外乎由政治(憲法)、文化、經濟、外交、 國防等五部份構成治理實踐。由於外交、國防(軍事)、經濟,皆以把持在國民黨手上,並且幾乎已完成中國化,至於文化,無法在剩餘的半年多裡發揮具體力量,結構上看來,吾輩所能針對的縫隙,只剩「政治」,而這也是對社會進行徹底改造的根本結構。
「黨產公投綁大選」無疑是政治優先的戰術,我們只剩不到一年時間,一方面,捍衛台灣住民利益的民團力量,就必須阻滯如亞投銀、自經區、ECFA下一切協議,及「兩岸和平協議」等綁架台灣主體能動力的鎖鍊。中國是敵國,台灣無主權之前,不與中國進行任何協議。另方面,一年內的時間,必須盡快完成「政治」上的「騰籠換鳥」,支持推動「黨產公投綁大選」,這可能是為台灣住民共同體,去除「ROC-cage」,換回「台灣住民共同民權體制」這個「籠」之快速具體可行的唯一辦法。
(原文經作者同意轉貼自極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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