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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維基百科「開羅宣言」
維基百科說「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有的質疑存在性,有的質疑有效性,
有多種意見。否定的意見目前還未統合。他們的意見分為以下互相矛盾的幾類…」。反對意見就是「互相矛盾」,「支持」的就不矛盾,這話透露維基百科的心態。
雖然它列出18個「參見」及25個「參考資料」的「書目」,其實多是二手資料,經不起檢驗,其論點一一反駁如下﹕
(1)支持方主張二戰盟國及敵國日本,從未質疑開羅宣言的存在。聯合國百多會員國所代表全球數十億人口,也無質疑。美國國務院開羅會議記錄好幾百頁,還有羅斯福和丘吉爾對開羅宣言的親筆修改稿,所以「開羅宣言」是歷史事實。
﹝反駁﹞誰看過稱為「開羅宣言」的文件?聯合國無質疑,是因中華民國以它竊據台灣,在聯合國時它怎會反對?1971年10月25之後北京代表中華民國,為了拿台灣它怎會質疑?不質疑不代表沒問題。實例如下:
1996
年3月中國飛彈攻台,第七艦隊開入台灣海峽。此時蓋里以聯合國秘書長的身份聲明,根據聯大2758號決議及開羅宣言,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中國飛彈試射是在
其國境內進行,各國無權干涉。5月底,本人去紐約聯合國總部找蓋里。他的發言人佛雅(Foa,就是拒收呂秀蓮捐款的那位)女士答話。她承認2758號決議
無關台灣,但態度傲慢的說,開羅宣言是全世界都知道的常識,怎麼會無人簽字。我告訴她常識不一定是真理,並告訴她是從聯邦資料中心拿到無人簽字的開羅宣
言,可以去查證。她很詫異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態度軟化,要求一個月的時間研究才能答覆。一個月後,她知道答案了,作者連打三次她都不接電話,推說不在,到
12月底任滿和蓋里一起離職。不過在他們離職之前未再有「台灣是中國一省」的謬論。
(2)「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原文
收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與《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書。原始複本(source copy)稱為"Cairo Declaration
Records.",由美國政府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印行(vol. ix, December 4, 1943,
p.
393.)。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中華民國方面,
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英國方面,可洽詢英國外交部,或查詢英國政府文書局(British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的文件。
﹝反駁﹞(i)1995年9月本人親往美國國家檔案局,辦事員說所有對外條約
均存於此,但就是找不到「開羅宣言」。2007年本人委託FAPA再查,6月美國國家檔案局回函表示沒有「開羅宣言」也沒有收錄開羅會議的「新聞公報」。
(ii)關於日本國會圖書館。2006年11月27日,日本產經新聞根據該圖書館資料稱,「21世紀的今天」蔣介石、邱吉爾、羅斯福在開羅開會,在決定日
本無條件投降的文書「開羅宣言」上署名。該圖書館向日本政府相關單位調查兩個月,無法確認有人簽字,因此刪去「署名」的記述。(iii)英國政府連草稿也
沒留,本人托人在以前稱為PRO(Public Records
Office)的單位拿到的「開羅宣言」檔案資料竟只是當年倫敦泰晤士報的剪報。(iiii)中華民國收藏之原件是在「國史館」的「特交檔案」。1997
年時本人去查閱,問管理員有幾人看過此檔,答以,本人是第2個,第1個是中國國民黨人員。
(3)《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可參見
「《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
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反駁﹞這裹所謂的《開羅宣言》其實不是《開羅宣言》,而是開羅會議的「新聞公報」,而「公報」也沒同意中國併吞「滿洲、台澎」,那來共識?
(4)
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國際條約就有效力,並不單看有沒有簽字。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
《開羅宣言》。所以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反駁﹞如上所述「開羅宣言」不等於開羅會議的「新聞公報」,中
美英蘇日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的「開羅宣言」必須先拿出來,這樣談才有意義。況且「波茨坦宣言」相關原文在第8條為: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請注意the Cairo Declaration 有定冠辭the
且英文第1個字母大寫,表示是專有名辭,不可用「新聞公報」Pressd Communique
矇混代替。退一步說,即使「新聞公報」也沒同意中國併吞台灣,不應扭曲「波茨坦宣言」。
(5)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
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
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
有法律效果。國際上有許多高峰會議後的新聞公報,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如G20峰會公報,全球核安峰會公報,APEC峰會公報等等。另外像《聯合國共同宣
言》、《世界人權宣言》,只要宣告加入的國家,也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並沒有必要在原始文件上由該國元首簽名。
﹝反駁﹞中國想把「新聞公報」矇混
為「開羅宣言」,上述說法就露出馬腳,否則不必大談新聞公報可以視為國際條約沒簽字也有效。因為開羅會議「新聞公報」就是沒人簽字的新聞稿。新聞公報無人
簽字也有法律效果,是奧本海國際法新版作者前國際法庭
院長詹寧斯,根據1978年國際法庭判決案例得到的新見解,但必須是「聯合公報」;然開羅會議「新聞公報」不是「聯合公報」,只是一個「概括性聲明」
general statement。詹寧斯也好,他的前輩勞德派特也好,都不認為有法律拘束力。
(6)日本與各國簽和約並無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
﹝反駁﹞見第(2)項,日本國會圖書館自己也是夢喳喳!它找遍日本外務省及許多單位找了2個月看不到一張稱為「開羅宣言」的文件,而開羅會議的「新聞公報」無人簽字,未改正前它的官網PO上的卻是「開羅宣言」美英中3國領袖署名。
(7)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
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
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
﹝反駁﹞「開羅宣言」或「新聞公報」承諾中華民國併吞滿洲台澎的字句寫在那裹?
(8)《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反駁﹞這個和約第10條的英文,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開頭就說是「為了本條約之目的」,台澎住民被「視為」(deemed)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台澎住民不屬中華民國國籍而被「視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目的何在?因一且日本放棄台灣,台澎住民立刻失去日本國籍,海外台灣人變成無國籍浪人,這條目的在權宜解決台灣人的國籍,與主權無關。
(9)《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
反駁﹞換文照會第一號不是這樣寫,而是「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1952年7月
15,「立委」質詢主談中日和約的葉公超,舊金山和約日本已經放棄台澎,為何中日和約不進一步規定歸還「我國」?葉答:中日和約完全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條款
訂定,關於這點我們已做努力,但最後沒有達到目的(1952年7月16中央日報)。另有「立委」質詢台澎的地位葉公超回答:台澎由我們控制,但微妙的國際
關係使它們不屬中華民國,日本現已無權把台澎轉移給我們,即使它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不管那一種說法都證明台灣非中華民國所有。
(10)中
華民國與日本簽定《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
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
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反駁﹞如上舉各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未承諾中國可以併吞滿洲、台澎,開羅會議「新聞公報」也沒有。
(11)1955
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 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邱吉爾本人參加了開羅會議,從會議之後一直到邱吉爾過世,從來沒否認過開羅宣言的存在。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導前一天邱吉爾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並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報導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
反駁﹞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是說台灣地位未定,非僅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也表示拒絕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他說「The
Declaration contain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
併吞滿洲、台澎是蔣介石中國的purpose,不是邱吉爾、羅斯福的purpose,所以不是3人的common
purpose(共同目的)。「總統府機要檔案」記載,羅邱反對中國有領土野心,僅同意日本放棄,不同意日本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最後蔣介石也同意了,反
映在「外交部」檔案:1950年12月19,蔣代表顧維鈞和美代表杜勒斯談舊金山和約問題,顧說「經詳陳政府考慮,關於台灣,只須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
條件,聲明放棄對該項領土主權,無須各別追認撥歸何國」。杜勒斯回答:這也是美國的主張。可見日本放棄台灣才是「開羅宣言」的common
purpose。「波茨坦宣言」第8條要實施的「開羅宣言」就是日本放棄台灣,和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相同。日本放棄的台灣如何處理也有規定。
舊金山和約前言述明,日本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而憲章第77條規定自敵國(例如日本)分離的領土(例如台澎),應由聯合國託管;憲章第76條規定,託管
的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目前台澎實質上已是國家,無須聯合國託管,只要宣佈獨立,就是一個法律上獨立的國家,無需和中華民國或中國糾纏不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和第76條規定而獨立的實例有,前義大利殖民地利比亞及索馬利蘭。1947年2月10日同盟國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規定,義大利放棄利
比亞及索馬利蘭。1949年11月2日聯合國#289決議
(i)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1日獨立:(ii)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澎獨立於法有據,有例可循,只差宣佈獨立
這麼簡單的一個手續而已,卻是這麼難,看來唯有寄望台灣的「阿拉伯之春」,一舉解決建國和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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