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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2/02/02(四)01:16 ID:jdUEFR12] No.13457 推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2/02/02(四)01:16 ID:jdUEFR12] No.13457 推
如屋主在自己家中設置陷阱
小偷入室盜竊時中陷阱死亡
屋主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小偷入室盜竊時中陷阱死亡
屋主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2/02/02(四)11:40 ID:MasjaLxw] No.13463 1推
>>No.13457
>>No.13461
陷阱形式或小偷的死因並不是重點。
如同下面很長的一串,
本題有可能牽涉到的部分是「屋主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判斷是否正當防衛,至少要考慮幾個要件:
1.防衛情狀:
指當時被害人有受侵害的可能,而必須加以自我防衛的情形。
小偷侵入住宅竊盜,可能會危害財產,算是有防衛情狀。
2.防衛意思:
指被害人是在「確實知道受侵害」下,欲保護自己權利而為防衛。
3.防衛行為:
亦即被害人防衛自己的動作,
然而這個防衛行為不能過當,否則就不算正當防衛。
而在這個簡單例子中,
被害人想保護的法益是「財產」,
但卻侵害了小偷的「生命」,
很顯然是一個過當的防衛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因此要看屋主對陷阱效果的瞭解,
可能成立:
過失致死罪(不曉得陷阱會造成小偷死亡的話)
傷害致死罪或重傷致死罪(原以為陷阱只會傷人,沒想到會殺人)
殺人罪(明明曉得陷阱會使人死亡)
>>No.13461
陷阱形式或小偷的死因並不是重點。
如同下面很長的一串,
本題有可能牽涉到的部分是「屋主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判斷是否正當防衛,至少要考慮幾個要件:
1.防衛情狀:
指當時被害人有受侵害的可能,而必須加以自我防衛的情形。
小偷侵入住宅竊盜,可能會危害財產,算是有防衛情狀。
2.防衛意思:
指被害人是在「確實知道受侵害」下,欲保護自己權利而為防衛。
3.防衛行為:
亦即被害人防衛自己的動作,
然而這個防衛行為不能過當,否則就不算正當防衛。
而在這個簡單例子中,
被害人想保護的法益是「財產」,
但卻侵害了小偷的「生命」,
很顯然是一個過當的防衛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因此要看屋主對陷阱效果的瞭解,
可能成立:
過失致死罪(不曉得陷阱會造成小偷死亡的話)
傷害致死罪或重傷致死罪(原以為陷阱只會傷人,沒想到會殺人)
殺人罪(明明曉得陷阱會使人死亡)
無名氏: 小偷怎死跟陷阱形式真的沒關係,記得有看過個例子是住家外牆插玻璃刺傷小偷~~ (I9Zc7t8E 12/02/02 18:4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2/02/02(四)15:36 ID:6KdrONEc] No.13466 23推
正當防衛沒有法益比較的問題(緊急避難才有),所以除了在保護利益極端輕微之情況下會構成防衛過當外,通說是承認在適當且必要時可以為財產而殺人。
本題情形,屋主設置陷阱的型式及主觀想法並不明確,在構成要件下已無法判斷有無因果關係等要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縱認該當構成要件,也仍要判斷違法性(也就是正當防衛),而同樣因題義不明,無法判斷本題防衛行為有無過當。
本題情形,屋主設置陷阱的型式及主觀想法並不明確,在構成要件下已無法判斷有無因果關係等要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縱認該當構成要件,也仍要判斷違法性(也就是正當防衛),而同樣因題義不明,無法判斷本題防衛行為有無過當。
無名氏: 所以樓上是肯認可以為了保護「財產法益」而犧牲「生命法益」? (MasjaLxw 12/02/02 15:46)
無名氏: 光從法益位階的比較就可以瞭解到顯有過當,還不能判斷? (MasjaLxw 12/02/02 15:47)
無名氏: 緊急避難是明示所欲保障的法益(當然學說有列舉說或例示說),但不是代表正當防衛就不用判斷法益。 (MasjaLxw 12/02/02 15:48)
無名氏: 更何況法益的比較是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合於比例原則重要依據。 (MasjaLxw 12/02/02 15:48)
無名氏: 也就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標準,哪裡不需要判斷法益。 (MasjaLxw 12/02/02 15:49)
無名氏: 另外通說見解?我還滿好奇是什麼通說見解的? (MasjaLxw 12/02/02 15:53)
無名氏: 除了在保護利益極端輕微<----.....正當防衛在原則上還要考量法益比較的話那就不用正當防衛了 (5G7FX0Uo 12/02/03 07:36)
無名氏: 至於為什麼?因為你要如何有效的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就是個很難的判斷點 (5G7FX0Uo 12/02/03 07:37)
無名氏: 比如一個"成年人(生命)"晚上走進別人的庭園想偷東西,結果被屋主一槍(設該地人民可合法持有) (5G7FX0Uo 12/02/03 07:40)
無名氏: 請問你這時候還會提生命法益比財產法益高位階嗎? (5G7FX0Uo 12/02/03 07:40)
無名氏: 被屋主一槍打中報警送醫不治(.....少了一段 (5G7FX0Uo 12/02/03 07:41)
無名氏: 除了保護利益極端輕微,這句話就代表有在比較法益了好嗎, (QrYqBU8A 12/02/03 19:42)
無名氏: 實務見解採取「必要說」的判斷,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依當時被害人立場必然會採取此行為」, (QrYqBU8A 12/02/03 19:43)
無名氏: 這其實是一個「個案判斷」的見解,也就是「看情況」,然而要如何看情況呢?當然是從保護與侵害法益出發, (QrYqBU8A 12/02/03 19:44)
無名氏: 看有無過當啊。 (QrYqBU8A 12/02/03 19:45)
無名氏: 至於你的例子,是標準的過當。畢竟「面對一名夜間侵入竊盜之人,常人通常不會立即採取致命的動作。」 (QrYqBU8A 12/02/03 19:46)
5G7FX0Uo: QrYqBU8A ...你有沒有想過我為什麼故意提到成年人及合法持有槍械啊..... (UoE2nqIY 12/02/04 04:52)
無名氏: 別用美國那套「侵入住居即可予以射殺」的概念來亂套, (rWXvc7iU 12/02/04 09:20)
無名氏: 依照必要行為的思考,管他是不是成年人(我覺得血氣方剛的17,18歲少年比成年人還可怕), (rWXvc7iU 12/02/04 09:22)
無名氏: 實務都絕不可能承認「有人侵入竊盜即予以射殺」是個「正當防衛不過當」行為, (rWXvc7iU 12/02/04 09:22)
無名氏: 在保護財產的情況下,合法持有槍械還可以用對空鳴嗆警告來加以嚇止。 (rWXvc7iU 12/02/04 09:24)
無名氏: 至於你要說「成年人孔武有力,可能帶來的生命身體侵害」,抱歉,那就到「生命法益」跟「身體法益」的範疇, (rWXvc7iU 12/02/04 09:25)
無名氏: 已經脫離我們所說,保護財產法益下可侵害的法益與防衛行為範圍討論了。 (rWXvc7iU 12/02/04 09:26)
無名氏: 光從法益位階的比較就可以瞭解到顯有過當,還不能判斷? (MasjaLxw 12/02/02 15:47)
無名氏: 緊急避難是明示所欲保障的法益(當然學說有列舉說或例示說),但不是代表正當防衛就不用判斷法益。 (MasjaLxw 12/02/02 15:48)
無名氏: 更何況法益的比較是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合於比例原則重要依據。 (MasjaLxw 12/02/02 15:48)
無名氏: 也就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標準,哪裡不需要判斷法益。 (MasjaLxw 12/02/02 15:49)
無名氏: 另外通說見解?我還滿好奇是什麼通說見解的? (MasjaLxw 12/02/02 15:53)
無名氏: 除了在保護利益極端輕微<----.....正當防衛在原則上還要考量法益比較的話那就不用正當防衛了 (5G7FX0Uo 12/02/03 07:36)
無名氏: 至於為什麼?因為你要如何有效的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就是個很難的判斷點 (5G7FX0Uo 12/02/03 07:37)
無名氏: 比如一個"成年人(生命)"晚上走進別人的庭園想偷東西,結果被屋主一槍(設該地人民可合法持有) (5G7FX0Uo 12/02/03 07:40)
無名氏: 請問你這時候還會提生命法益比財產法益高位階嗎? (5G7FX0Uo 12/02/03 07:40)
無名氏: 被屋主一槍打中報警送醫不治(.....少了一段 (5G7FX0Uo 12/02/03 07:41)
無名氏: 除了保護利益極端輕微,這句話就代表有在比較法益了好嗎, (QrYqBU8A 12/02/03 19:42)
無名氏: 實務見解採取「必要說」的判斷,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依當時被害人立場必然會採取此行為」, (QrYqBU8A 12/02/03 19:43)
無名氏: 這其實是一個「個案判斷」的見解,也就是「看情況」,然而要如何看情況呢?當然是從保護與侵害法益出發, (QrYqBU8A 12/02/03 19:44)
無名氏: 看有無過當啊。 (QrYqBU8A 12/02/03 19:45)
無名氏: 至於你的例子,是標準的過當。畢竟「面對一名夜間侵入竊盜之人,常人通常不會立即採取致命的動作。」 (QrYqBU8A 12/02/03 19:46)
5G7FX0Uo: QrYqBU8A ...你有沒有想過我為什麼故意提到成年人及合法持有槍械啊..... (UoE2nqIY 12/02/04 04:52)
無名氏: 別用美國那套「侵入住居即可予以射殺」的概念來亂套, (rWXvc7iU 12/02/04 09:20)
無名氏: 依照必要行為的思考,管他是不是成年人(我覺得血氣方剛的17,18歲少年比成年人還可怕), (rWXvc7iU 12/02/04 09:22)
無名氏: 實務都絕不可能承認「有人侵入竊盜即予以射殺」是個「正當防衛不過當」行為, (rWXvc7iU 12/02/04 09:22)
無名氏: 在保護財產的情況下,合法持有槍械還可以用對空鳴嗆警告來加以嚇止。 (rWXvc7iU 12/02/04 09:24)
無名氏: 至於你要說「成年人孔武有力,可能帶來的生命身體侵害」,抱歉,那就到「生命法益」跟「身體法益」的範疇, (rWXvc7iU 12/02/04 09:25)
無名氏: 已經脫離我們所說,保護財產法益下可侵害的法益與防衛行為範圍討論了。 (rWXvc7iU 12/02/0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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