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日 星期日

涉殺人未遂,江宜樺卻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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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4 08:46
日前,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及民調中心等學者公佈〈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已飆破84.6%。換句話說,全國每10個人,只有不到2個人相信司法,這樣的民主國家,實在非常脆弱。
事實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在馬政府執政後屢創新低,此觀北檢在太陽花學運扮演追殺學生的角色,卻縱放殘暴打人的警察與下令的高官權貴,亦是衝擊人民對司法信任度的主因之一。
猶記得,兩年前的3月24日清晨,行政院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醫師與民眾,台灣人「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國際媒體,更讓台灣人內心淌血。然而,兩年過去了,檢察官只起訴了被毆打成傷的學生與民眾,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沒抓到。
更 荒謬的是,當年下令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跑到美國,江涉嫌傷害及殺人未遂的官司停擺,三二四血腥鎮壓的凶手迄今「逍遙法外」。台北地院審理政院事件,曾以 殺人未遂等罪傳喚江宜樺,江宜樺卻說鎮壓當晚在睡覺。這種辯詞不只不合常理,更凸顯江宜樺「沒肩膀」,敢做不敢當,企圖把血腥鎮壓的責任推給第一線的基層 員警。
事實上,依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載明:「李委員俊俋:在媒體上可以看到,江宜樺要求在凌晨以前要全部清除完畢,有沒有這一回事?還是江宜樺在說謊?王署長卓鈞:有要求我。」足認江宜樺是三二四下令暴力鎮壓的兇手。
實 務上,法院審理黑幫鬥毆案件,若老大深夜遇到仇家,下令黑幫小弟「處理」,然後自己回家睡覺,結果小弟打傷人或打死人,法院通常認定老大下令時就明知小弟 有武力,下令處理會造成傷亡結果,因而判老大與小弟是共犯,都有罪;相同的標準,江宜樺下令警察限時強制驅離,明知警察有武力,其下令會造成民眾重傷的結 果,在法律評價上當然不能「雙重標準」。
何況依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意旨:「若行 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江宜樺與王卓鈞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下令警察持武器攻擊學生 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及共犯理論,足認江宜樺、王卓鈞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
可議的是,三二四行政院鎮壓迄今已屆滿兩周年,社會只看到被打的學生遭檢察官起訴,但打人警察一個都找不到,下令鎮壓的江宜樺依舊「逍遙法外」。
因此,檢察官執法有明顯的差別待遇,只會追殺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民眾,卻縱放江宜樺等下令血腥鎮壓的高官與暴警。人民有高達8成4不信任司法,江宜樺涉殺人未遂卻能逍遙法外,這種指標性案例,教人民如何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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