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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姚嘉文:《台灣建國論》,頁60-65:
主張台灣另設國家者,對「台灣現有地位」有不同看法。因對
台灣地位有不同的看法,關於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
及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便受影響而有不同
的看法與主張。
公元一九六四年彭明敏等人發表的「台灣人自救運動宣言」,
主張「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然而海
內外仍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存在。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僅放棄對台灣主權,因未指明將台灣讓與某一國家
,所以地位未定。獨派人士用此理論,主張日本未將台灣交予
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派人
士則用此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獨立,沒有建國的資格。
「台灣地位未定」的這個理論,如果指台灣主權並未交給中國
,是對的,但如果也指台灣人民並未取得主權則是錯誤的。「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前提,是基於「台灣」必然將屬於某一國
家的假設。所以統派人士主張台灣於一八九五年以前既歸屬大
清帝國,如今不歸屬大日本帝國,今後仍必須歸屬中國或某一
國家,不能即歸屬台灣本身。
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引用這個理論來反對「中國」擁有台灣
的主張,但有的卻因而無法支持「台灣主權獨立」,「台灣是
一個國家」,「台灣可以制憲建國」的主張。可見引用錯誤的
理論,對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有時是會引起困擾的。
我在《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小冊中,紀錄我在美國舊
金山從事研究時的一段往事(我的歷史小說《台灣七色記》中
的《青山路》也引入這段記事)。
當時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正討論「中國代表權」議案時,一位黑
人律師問我為什麼有人說「台灣地位未定」?我當時解釋說:
「因為當年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關於台灣未來的主
權歸屬,並未如開羅宣言一樣,規定歸還『中華民國』,僅僅
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因為這樣,就有人說台灣不知屬於哪
一個國家……」
黑人律師驚訝的問:
「因為這樣,所以說台灣地位未定?」
「是的。」
「這真是荒謬極了!哪有這種理論!」那黑人律師哼聲翻唇的
說:「如果這話正確,那麼我某某某這個人的法律地位也是未
定的囉!」
「你在胡說什麼?」另一個白人律師瞪著眼問。
「有什麼不對嗎?」那黑人律師笑著說,「我曾祖父一百年前
是黑奴,得到白人主人釋放時,主人給我曾祖父的釋放令(自
由令狀)也只是說白人某某某放棄對其黑奴某某某的主權,他
沒有寫說我曾祖父以後應該為何人所有!如果我曾祖父因此身
份未明,地位未定,那麼我……」
「胡扯,開玩笑──」白人律師轉問我,「──我對這問題有
些感到興趣。你是講台灣的政府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
「不!不!」我猛搖頭否認說,「我們政府不那樣講。」
「如果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白人律師說,「那麼就無法主張
台灣和北京明確的是不屬於同一政治實體──猶如不同的公司
一樣。在目前的這種國際情勢之下,主張分別不同的公司體,
不同的政治實體,才能同時在聯合國做會員。『地位未定』?
當然不!台灣政府當然不可主張地位未定。我相信台灣政府有
權利可以出現在聯合國,做一個完全的會員。像你我一樣,是
個完全的人格,您們的地位完全確定!」
異國的律師都知道台灣主權獨立,並非「地位未定」,有些台
灣人民竟然自己有那種想法,真是不可思議。
美國黑人因為主人的「自由令狀」而釋放,成為自由人,台灣
也因日本的簽寫和約,而得到法律上的釋放。「舊金山對日和
平條約」可認為是台灣的「自由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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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
台灣地位未定論原來是雙面刃
文中的黑人律師譬喻得很好
與其說台灣主權未定
不如說台灣主權自1951年後便屬於台灣人民
而台灣政府是否仍維持「中華民國政府」
也可以由台灣人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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