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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元旦,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美國國會憂心一旦美國關閉駐
台大使館,台灣的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民主黨和共和黨參議員乃共同起草「台灣關係法」
,在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美國得以協助台灣確保其安全。
1979年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了國會所通過的「台灣關係法」,
使這個規範美國的「台灣人民」關係文件成為美國法律(law of the land)。
在外交史上,「台灣關係法」是史無前例,也是一大創新;它以國內法方式規範美國與
另一個國家的關係,而這個國家的名稱是「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
而不是卡特總統1978年12月才宣布與其斷交的中華民國。在不少專家眼中,
「台灣關係法」是國會對台灣的「再承認」(legislative re-recognition),
因此國會認為干預美台關係於法有據,並常以對台灣保護者自居。
摘自 《臺灣關係法二十年》
心得短評:主辦的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劉竣雄先生說會邀請很多學運、社運組織
到場與會,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前往參加,名額有限喔...
額外附註:劉先生在學運期間,自掏腰包租遊覽車讓中南部學生前往北部參與抗爭,
是一個在幕後默默支持的獨派民主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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