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alam2005 (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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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專文] 解嚴後 全國最惡劣的官員
時間Thu Oct 16 05:28:28 2014
來源:http://ppt.cc/xRy8
法治時報149期,103/10/15
寫在前面
這篇文章主要講了一些台灣司法體系中的問題,並特別針對檢察官的部分闡述。雖然沒有
嚴謹的立論,但仍然提供了一些個案與例子,幫助我們窺見檢察官體系的問題。遺憾的是
為文者並沒有進一步提出改革方法、政治學上的制度分析,或是法治史上的深度剖析。
正文
戒嚴時期,台灣是警察國家,人民基本權受嚴重迫害,警察辦案刑求逼供像是家
常便飯,為破案績效而栽贓刑求無辜致死者,如王迎先命案,更是解嚴後才終告
歇手。 編按:還有鄭性澤、盧正、蘇建和...逝者已矣,生者現今可安好?
然而,戒嚴時期與警察「聯手」擔任國家統治工具的重要打手─檢察官,卻完全沒有因為
解嚴而卸下「戒嚴」的獨裁心態,反而披上「司法獨立」的假面具,扮演著更為可怕的「
司法幽靈」,繼續無惡不作。即使因此而出現了「全球首見」的「犯罪被起訴,竟賴著不
下台的總長黃世銘」,全國檢察官的惡行惡狀,仍未因為前總長的醜行暴露而稍有所收歛
或改變。
一位南部法院的院長忍不住說:目前全國最官僚的官員,就是檢察官了!
他無奈地說,台灣現在的民主風氣,就是行政院長也不敢動不動罵人,就是法官公開審判
,也不太敢對當事人不禮貌了;就只剩檢察官,仗著偵查不公開,關著門一天到晚在罵人
!
確實,今日台灣唯一一個還敢大聲罵百姓的官員,就只剩下偵查庭裡頭的檢察官了!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能夠如此「為惡多端」,最主要的問題出在,我們的司法體制將他
們演化成為「司法幽靈」,讓人民及社會大眾完全看不到他們的惡行惡狀,有如鬼魅幻影
般,只能「隱約」知道他們是在為惡,但,因資訊完全封閉,加上動輒假藉偵查不公開,
使得社會大眾完全無法檢視其失德敗行或是違法濫權。
綜合多位深知法界生態的資深人士之舉例與說明,可以歸納出檢方腐敗的下列特色:
一、仍停留在秘密辦案的時代:
法官審判結果,不管有罪無罪,所有的判決和裁定,通通都要上網站公告;可是,檢察官
的辦案結果,永遠偷偷摸摸,只有「起訴」兩個字或「不起訴」三個字,悄悄「貼在」從
來沒有人去看的「公告欄」,全文內容既不上網,也不公開。
也就是說,檢察官偵辦的內容,永遠都是看不到的秘密,也正因為這種秘密辦案的特色,
士林地檢署才能「吃案」,硬是將法官已經判決有罪的蔡正元,厚顏無恥的偷偷摸摸以不
起訴結案。這種秘密辦案手法,就被起訴的被告而言,多少還有機會收到起訴書與聲請閱
卷,但,如是不起訴的案子,其內容(吃案)則永遠沒人知道真相。
根據高院民一庭庭長王聖惠的辦案經驗了解,不只有一般百姓看不到檢察結果,就是他
們民庭法官想要了解和民事紛爭有關的「偵查」結果,他們司法院的內部網站,也被設計
成「只有刑庭法官」才看得到,「民庭法官」無法取得,這種秘密辦案手法造成,民事案
件的審理法官,如果想要了解檢方偵查的結果作為審判的審酌,都還要靠「訴訟當事人」
自己提供。
檢察官辦案,是以國家公權力之名,以打擊犯罪為目標,豈有如此偷偷摸摸搞曖昧之理?
除非,裡頭充滿見不人的事!這種「辦案結果」永不公開的「秘密辦案」手法,有學者認
為,簡直是「警察國家」的最佳寫照。
二、幽靈辦案,兩手策略,嚐盡司法甜頭:
檢察官辦案想「吃案」,就利用幽靈特色,凡事通通不公開,不透明,並很大聲的標榜
與強調一切都是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每當想要「出風頭」,想要製造政治
效應或塑造個人英雄色彩時,就「故意發動」數百人次,大動作展開「同步搜索」,存心
營造「媒體想不知道都不可能」的「報導效應」。
這種想「吃案」就是「偵查不公開」;想「出風頭」就大動作上百人同步出發的「兩手策
略」,讓大牌檢察官吃盡辦案的甜頭。而負責媒體監督的司法記者,為了想要獨家,根本
不敢撰文批判,甚至,遇到檢座出事,還要為其掩飾或通風報信。
不只如此,檢方還會正式發公文,將他們出風頭的效應,栽贓給律師;律師鄧翊鴻很不服
,忍不住在臉書上撰文痛批。
鄧翊鴻律師以長達四千字的文章,痛批檢方這種作法,摘要其部分文章精華:
2012年的七、八月間,許多律師都收到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
轉發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具名之公文,公文之主旨為:「請惠予轉知貴會
所屬會員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揭示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於執行職務中
所知悉之偵查內容,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媒體或他人,以免妨害偵查之進行,請查
照。」
除此主旨中之幾行文字外,公文內並未有其他之補充說明或者是相關附件。
以筆者曾經辦理過之案件經驗為例,偵查中案件的當事人往往不願意讓案情曝光
。因為,在被告主張無罪或者不知道所犯何罪的情形下,當然希望越少人知道越
好,以免對自己和家人造成困擾。可是,筆者卻在報紙或電子媒體上,多次看到
承辦案件前一日之庭訊或偵訊的內容,而且正確率常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試問
,在偵查庭(或調查局)中,除了被告與辯護人外,不就只剩下檢察官(或事務官)
、調查員、書記官與法警等人。如果,前一天的偵訊內容能如此詳細的被刊登在
媒體上,在不是被告或辯護人洩漏的前提下,真正的洩密者,不就是上開這些執
行公務的公務員其中之一嗎?
綜上所述,明明洩漏偵查中案情資訊,大部分是來自檢、調、警等相關執法人員
,相關單位不僅不思反省,最高法院檢察署竟還發函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要求全國律師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彷彿律師每天吃飽沒事幹,都在
洩漏業務上之案情資訊給媒體或他人似的,令人莞爾與不敢恭維!
三、每次出動,像黑道耍威風:
聯電公司遭到檢方查辦時,董事長曹興誠氣得花大筆錢,買下各大報的頭版版面,痛斥「
檢察官辦案,就像黑道在砸店」;上個月,秀傳醫院遭到彰化檢察官搜索,現場證人同樣
忍不住回嘴辦案人員:你們說話口氣怎麼那麼像是黑道人物?
其實,不只出動時才耍威風,最有名的代表性人物,就是曾經在花蓮地區威風八面的檢
察官楊大智!
他的辦案錄影帶被公布時,看到的人士個個瞠目結舌,不知道原來檢察官辦案是這麼的威
風,三字經、恐嚇、拍桌、樣樣出籠,簡直就是黑道的化身;以前在花蓮地區辦案,他號
稱是最大牌的檢察官,媒體記者個個爭相捧場,只要他出馬的案子,個個都是大案,後來
出事調到台北,遊戲規則變了,台北人不像花蓮人那麼好玩弄,就再也沒辦過什麼像樣
的案子了。
從這種案例可以看出,檢察官辦大案,往往不是靠著真正的實力,而是靠是「非法手段」
和「無知媒體記者」亂捧製造出來的。
四、上法庭論告,扮演幽靈:
司法改革多年,法庭上的布置一直在改,其中,法庭上的每個工作人員,都改成擁有一個
「名牌」,也就是透過該「名牌」,不論是法官的名字、書記官的名字,就連通譯的名字
都清清楚楚寫在「名牌」上,偏偏就是檢察官的名牌上面,只有「檢察官」三個字,難
道,全國檢察官都是同一個名字,都姓檢,取名叫「察官」?
古人說,坐不改姓,行不改名,一個人坦蕩蕩的做事,就是敢大聲說出自己的姓名,檢察
官如果真的用心在打擊犯罪,又怎會對自己在法庭上沒有名沒有姓,一點都不在乎呢?全
國的檢察官協會,怎麼只有在抗議最高法院竟然決議檢察官要負起完全舉證責任時,團結
一心,非法靜坐抗議,對於自己像個幽靈,沒有名、沒有姓,卻一點不見動作?
檢方高層官員對於這個問題曾經表示,因為法庭布置是法院的權力,檢方不好意思自己
製作名牌放在上面。
這種說法,馬上引來院方人士的取笑,因為戒嚴時期,檢察官是和法官坐在一起,同列
法庭高位;律師不服,認為都是當事人,被告坐在底下,檢察官坐在上面,官司還沒有開
打座位就差一截,根本不公平-當時檢察官怎麼不會覺得不好意思?違反基本法律概念都
不會不好意思了,讓人民在法庭上看到檢察官的名字,有什麼不好意思的?
五,幽靈盤據終局,司法黑暗不見天日:
檢察官私下偷偷吃案不公開,但這份「偷吃案」的不起訴書,卻是一份「行情很高」的司
法文書。
依照現行體制,檢方吃案不起訴書的效力,「等同」最高法院三審無罪定讞的判決書!易
言之,如果遭檢察官起訴,纏訟多年之後才得到「無罪判決」定讞,如能一開始就弄到一
份不起訴書,兩者效力完全一樣!
這也就是為什麼「蔡正元業務侵占」中影公司310萬元,一審判有罪一年後,法界傳出「擺
平行情」是「開價500萬,成交300萬」的高行情原因。台灣檢察官辦案時,這種無法無天
的濫權空間,美國、日本他們的解決之道,是交由人民來決定。
美國是以人民組成的「大陪審團」來決定重大案件的起訴與否;日本則是交由人民組成的
「檢察審議委員會」來裁定。日本今年最有名的案件就是東電公司的核災事件,檢方一直
以天災為由,不予起訴東電高層,但人民組成的「檢察審議委員會」則是命令檢察官起訴
。
台灣檢察官的權力,毫無節制的不斷膨脹,甚至,遇到政治案件更是自動充當打手,顛
倒是非,即使,全國都已經親眼目睹去年九月政爭,「總長勾結總統犯罪(黃世銘與馬英
九共犯洩密罪)」,但是,我們的司法體制卻是毫無改善,也未針對這種檢察權力的無法
無天做出任何節制。
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因為解嚴之後未能針對他們的權力和管制,進行「轉型正義」
的改革,以致檢察權力一天比一天腐化,一天比一天腐敗,加上「書類從不公開─幽靈辦
案模式」、「炒新聞vs不公開─兩手交叉玩弄」、「辦案心態像黑道─專門恐嚇小百姓
」、「終局吃案行情高─貪污放水不打烊」等等,使得人民對於檢察官的印象愈來愈壞,
就連他們的下游─院方法官,對他們也是愈來愈多怨言,法官論壇上經常出現抱怨檢察官
濫訴的聲音。
有位法官上網抱怨:學長,請問應該怎麼辦?檢察官起訴送來三箱證據,但是,
起訴書裡卻完全沒有交代那些證據和案情有什麼關聯性?
結果,底下回應者竟然是:學長,你比較幸運,你還有三箱證據,我收到的只有
一紙起訴書,什麼證據都沒有!
台灣司法公信力的淪喪,從法官私下的論壇,就可見其一斑。
檢察體系 集三權於一身(恐嚇立委?司法濫權?行政裁量?)
本報於2014/9/1出刊之146期,報導「司法院吸食腐敗,化身五權怪獸」專題後,有院方資
深高層人士笑笑指出,如果要談濫權,院方再怎麼厲害,也都比不過檢方的厲害,因為,
檢方是攻擊方,院方是裁判者,偵查案件所有「強制權」之「發動」和「執行」都是在檢
方手上,院方最多也只是負責檢視其「必要性」和「合法性」而已,院方的濫權怎麼能夠
和檢方相提並論!
據政壇高層人士私下透露,當年檢方想「修法」成立「特偵組」來擴張檢方的辦案勢力,
讓檢察官的辦案威力可以「直撲」總統及五院院長,就是利用「檢舉函」來營造效果,據
說,某個很特別的辦案小組經常接到檢舉函,依據檢舉函,那個小組就開始分案,傳喚相
關立委來製作筆錄,然後再利用休息時間私下聊天,暗示「修法」順利,約談的筆錄就可
以順利沒事,如果修法不順利,立委的官司也將不順利等等。
這則傳言,在司法界流傳很廣,甚至也有已離職檢察官證實,當年他擔任檢察官時,和立
委、前總長黃世銘的來往都很密切,黃世銘也很看重他和立院的關係,他個人是不會用「
案子」來遊說,別人會不會,他不知道。
檢察官一手製造案件,一手威脅立法委員;這個「傳言」是否真實已經很難得到證實,但
已證實的是,「特偵組」這個單位是「公認」應該廢除的單位了。
且就上述「傳言」亦不難揣摩,檢察官如真想要利用辦案權力,私下影響立委、偷渡法案
,似乎並不很難。
依此推論,檢察官距離擁有立法權,並不是很遙遠的事。
除了立法權之外,檢察官一向把自己列入「司法官員」的行列,過去,大法官解釋也是如
此想法,直到最近立法通過的法官法,明明法案名稱是「法官法」,但內容還是有「檢
察官適用」的編章。
檢察體系如此處心積慮的把自己放在「司法官」的行列,是因為他們想要擁有司法官的所
有福利與保障,同時,他們還想擁有類似法官的「獨斷」與「自由心證」之權力。
即便他們明知,他們是由行政院底下的一個部會管轄,他們的人事、預算以及業務監督都
在法務部,他們只是行政權的一部分,但他們永不放棄,自認是「司法獨立」的一環,雖
然,他們從來沒有獨立辦案過。
戒嚴時期,他們幫國家暴力背書;解嚴後,他們幫政客擦脂抹粉或跑腿。
每逢大選或政治案件,舉凡:興票案、陳水扁案、宇昌案、台大醫院捐款專戶案,甚至,
蔡正元業務侵占案,都有檢察官充當打手的痕跡。
但這些檢察官總不忘標榜,他們是司法官,他們是獨立辦案。
檢察官擁有「準立法權」、「司法權」已經夠嚇人了,但他們並不滿足,最近,他們還發
展出「行政裁量權」的新論點。
現任法務部次長蔡碧玉,在新北地檢署擔任檢察長時,有立委和當事人找她陳情,抱怨檢
察官對於被告不利的部分都不追查,盡是追查被告有利之部分!
這位不斷升官的蔡檢察長竟然回答,檢察官對於告訴人請求偵查的要件,要不要依言追查
,這是檢察官的「行政裁量權」!
最高法院的庭長聽到這種說法時,差點昏倒。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檢察官辦案時,擁有的不是「行政權」,是「司法偵查權」;「偵查
權」的行使合法與否,並沒有「行政裁量的空間」,而是依犯罪要件的「偵查是否完備」
來決定,這在刑事訴訟法258條明文規定得很清楚。
蔡碧玉的說法,及她的不停升官,可以嗅出「行政裁量權說」應是檢察體系的新歡。
「檢察權」在前總長黃世銘和民調九%的總統馬英九拿來「政爭」之後,已經充分暴露出
它的可怕,加上立委蔡正元明明業務侵占判有罪一年,士林檢察署竟然還敢故意不起訴,
處處明顯可見,「檢察權」已經是公義的危害者、權貴的跑腿者,再不加以好好改革,遲
早做出比黃世銘、士林地檢署更可怕的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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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23.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3408513.A.AF6.html
※ 編輯: iamalam2005 (1.170.123.47), 10/16/2014 05:30:07
推 lamda : 真可怕 檢查官已經演化成比法官更恐怖的存在了 10/16 06:19
推 neverlight : 我能控制檢察官 根本不用管法官有沒有獨立 10/16 09:01
推 neverlight : 檢察一體才是政府最強手段 大家只會以為法院國民黨 10/16 09:04
→ neverlight : 開的 罵恐龍法官 卻不知道能夠控制檢察官的才是真 10/16 09:04
→ neverlight : 正邪惡機關 檢察官辦案太用力 辦案不長眼就等著看 10/16 09:05
→ neverlight : 行政院 法務部 檢察總長 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 10/16 09:06
→ neverlight : 弄清楚層層組織架構 就知道這個制度威力多強大 10/16 09:07
推 Absioute : 所以檢查體系劃歸行政體系管轄才奇怪阿 10/16 09:11
推 song7775 : 檢察體系不是歸司法體系管的? 瞎... 10/16 10:34
推 butten986 : 這滿重要的,但鍵盤戰士該從哪開始著手,連署? 10/16 11:06
推 honeyombd : ... 10/16 11:10
推 Aldebaran : 考試的時候 受訓的時候都是司法官 上任之後 科科 10/16 12:04
推 lbowlbow : 鬼隱到想拖到陽光下都不容易,司法行同虛設 10/16 12:24
推 musashi0839 : 檢察官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最後一里路 10/16 12:36
推 yudi1991 : 推,真可怕 10/16 12:42
推 neverlight : 檢調一體這個權力抹布太好用 10/16 12:43
→ neverlight : 台灣長期以來只知道法官如何如何 檢察官卻幾乎消失 10/16 12:49
推 dan310546 : 知道啊 只是都不能說.. 10/16 12:50
→ neverlight : 這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 彷彿只有法院和被告 檢方鬼 10/16 12:51
→ neverlight : 隱 完全不用受檢視 躲在行政院法務部底下 10/16 12:52
推 jeneaqa1 : 好黑 10/16 14:01
→ Noel7788 : 有一段看不懂,說法官已判決37兀有罪,檢察官不起訴 10/16 14:10
→ Noel7788 : 結案。一般不是有起訴,後面才會有法官判決嗎? 10/16 14:10
推 ahiru : 祭止兀那個是自訴,結果中影先是取消律師委任造成不 10/16 14:28
→ ahiru : 受理判決(刑訴329),嗣後檢方偵查又以不起訴結案 10/16 14:29
→ ahiru : 其實大家都誤會法院,有很多時候根本就是檢方不知道 10/16 14:29
→ ahiru : 在查什麼,關鍵證據都沒有,就敢要求法院判有罪 10/16 14:30
→ ahiru : ,結果都是法院被罵......... 10/16 14:31
推 neverlight : 那個不起訴真的很迷 在下道行不夠高還是弄不懂 10/16 15:13
推 chx64 : 解嚴? 有嘛? 明明還在戒嚴中阿 10/16 15:17
推 iamten : 推啊~~~! 10/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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